绵阳市中医医院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2016-03-12 09:54:15      

绵阳市中医医院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采购管理工作,推进院务公开,深化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院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招标办、财务科、总务科、设备科、医务科、护理部、基建办、信息中心、纪检监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及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调整医院采购管理规定;指导医院各类货物、工程建设(维修)及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研究招标采购涉及的重要事项;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评标定标办法、评标专家名单等予以审核批准。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院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2.拟定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3.负责招标采购事项同上级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采购部门等的联系协调工作,上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文件;

4.负责院内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审核招标申请,明确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放招标文件,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登记与审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招标和评标活动,协助合同签订,对招标结果进行备案。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下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单台、套、辆等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1万元及以上;

(二)修缮、装饰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

(三)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四)印刷、出版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及以上;

(五)通用软件及专用开发软件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六)医疗设备、器械单台、套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

(以上目录具体按照绵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达到其规定限额的采购事项,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局,经市政府及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五条  凡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属医疗设备类的按年度计划上报;其余项目(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6、9、12月份)申报。招标办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确属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项目主管科室评价,分管领导审核,主管招标工作的领导及院长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提交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研究。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院内申报程序为: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科室评价→分管院领导审批→主管招标的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必要时提请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研究→按程序上报采购。其中,年度计划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程序为: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科室论证→分管领导审核→设备委员会讨论→院务会或院党委会审定→按程序上报采购。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由使用科室和项目主管科室共同制定,经分管领导、主管招标的领导及院长审核后提交政府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公司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制定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做到无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


第三章 院内采购

第八条  以下采购事项实行院内招标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

(二)货物类单台、套、辆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项目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印刷、出版等项目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但情况紧急或特殊(如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紧急,运行中的设备重要元器件更换,应急抢险等),为确保工作需要,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报请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实行院内招标采购。采购金额超过十万元上的,应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院内招标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零散采购,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一般采取市场议价、询价的方式,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  院内招标采购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跟标采购、定点采购等办法。

(一)竞争性谈判。医院通过网络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两轮或多轮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三)询价采购。向有关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五)跟标采购。适用于距上次采购行为在1年以内,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

(六)定点协议采购。

1.对于试剂、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非网上采购医用材料、办公用品、印刷品、消耗性水电器材、日用百货、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点协议采购。由院招标办分门别类,以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确定供货商;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2年。

2.对于医院基本建设工程类日常维修项目、日常标识标牌等广告宣传制作,由招标办以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和广告公司;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2年。

3.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候选人,可采取第一中标单位、第二中标单位和第三中标单位依次递补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院内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科室向项目主管科室提出采购申请。

(二)项目主管科室根据使用科室提出的采购计划,会同使用科室一道共同论证,拟定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经项目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分管招标工作的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提交招标办。

(三)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主管科室提供的资料,开会研究该项目招投标事宜并确定招标方式和开标日期。

(四)招标办根据招标方式、项目主管科室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配置、质量、交货日期(工期)及付款方式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有效资质证件及投标项目相关资料。

(六)招标办组织投标人、评委进行评标。评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对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委与投标人逐一洽谈设备质量、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评委经与所有投标人进行谈判,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直接确定中标人。评委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等专家(代表)组成,必要时可外聘部分专家,分管领导原则上应作为评委(专家)参加。评委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抽调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评委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委名单。

第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须由医院评标专家、纪检监审科、财务科共同参与实施;采取单一来源、询价、议价等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由项目主管科室、物资使用科室、纪检监审科、财务科、招标办共同参与实施。拟购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药械等,须院感办进行资质审核后方可实施招标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纪律规定:

(一)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二)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供货单位的回扣、现金、物品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供货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三)各使用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实施采购行为,不得干扰招标采购工作。对于私自采购的物资,相关科室不予办理入出库手续,医院不予付款。

(四)凡违反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医院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招标事项,应邀请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医院纪检监审科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和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同时,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招标办负责解释。